立法院經委會、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21日)初審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決議將新興生技醫藥產品納入生技新藥產業範圍,鼓勵產業投入高技術門檻技術及產品開發。另外,立委曾銘宗提出「翁啟惠條款」,規定新創生技醫藥公司主要技術提供者若是公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研究機構人員,該員須經任職機構的審查委員會審抽油煙機推薦核通過,才可持有公司10%以上股權、擔任創辦人、董事、科技諮詢委員等職務。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21日在立院經委會、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會議成功闖關,將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定義為經行政院指定為「新興且具策略性發展方向的生技醫藥項目」,並經主關機關審定後公告的產品。會中也決議將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列入生技新藥產業範圍,希望鼓勵業界投入開發高技術門檻的技術、產品,如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精準醫療等。
此次修法也修改高風險醫材定義,由植入或置入人體內第三級醫材,放寬至第三級醫材或是須經臨床試驗使得核准的第二級醫材。
值得一提的是,藍營立台中公司登記台中公司設立委曾銘宗為避免浩鼎案重演,提出「翁啟惠條款」,新增第10條,新創生技醫藥公司的主要技術提供者,若為政府研究機構人員,該員須經任職機構的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才可持有公司10%以上股權、擔任創辦人、董事、科技諮詢委員等職務。
不過,綠營立委蔡培慧認為,為避免利益輸送,建議不得擔任「董事」一職。綠營召委管碧玲則回應,若將「董事」排除,與當初立法核心概念不符。她說:『(原音)這個跟當初立法要旨已經嚴重衝突了,5年前立法要旨就是要獎勵這種合理的,以研究人員在產業化過程中合理的讓他去做參與。』
經過協調,蔡培慧態度軟化,但要求工業局提出利益迴避報告。27C3F0EE27C75022
- Dec 23 Fri 2016 21:33
生技新藥條例修正初審 新增翁啟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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